第一条 为了促进普定喀斯特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普定站)站内科学基础数据共享和合作项目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使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共享普定站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定站科学数据,是指与普定站喀斯特科学研究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整理汇总后的各类数据集及基 础图件素材等。
第四条 普定站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在遵循CERN(中国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管理及共享框架下的站内数据管理共享制度,在开放、合作基础共享数据上,以保证普定 站科学数据共享工作有序、稳定、可持续地共享,及普定站内科学家及合作团队的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
第五条 普定站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普定站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第七条 普定站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普定站科学数据共享由普定站数据共享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唯一性的数据共享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二次转传数据,更不能对获得数据进行商业用 途。
第九条 在有关部门或机构支持下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普定喀斯特基础科学研究数据,均属共享科学数据范 围。
第十条 为了方便用户更好地查询、索取和使用,应当对共享普定科学数据进行建库分类,并建立数据发布共享平台,提高共享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条 共享科学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划分为CERN数据、基础辅助数据、长期发展数据、专题数据四类:
第十二条 CERN数据:是指根据CERN网络要求观测的永久性样地水、土、气、生观测或实验所获得的原始记录以及分析处理后的数据产品等。
第十三条 基础辅助数据:是指普定站综合研究区内涉及地理、地貌、地质、气象的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包括基础图件及矢量素材。
第十四条 长期发展数据:是指超出CERN观测要求,普定站为追求长期发展目标和关注科学热点在长观样地和自发设立的通过观测、实验、总结得到的科学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元数据及数据产品。
第十五条 专题数据:是指某一研究课题、工程项目以及某一特定区域综合研究等所形成的数据集等专题数据。
第十六条 专题数据在项目实施期内服从项目数据管理共享原则,专题数据定期需向普定站数据管理平台提供原始数据、元数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向站数据管理平台提供数据产品。
第十七条 为便于实施项目在普定站顺利开展,普定站单独设立专题数据库便于项目期内的项目组数据汇交、管理与项目组内共享。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题数据库遵循普定站科学数据发布、共享办法。
第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和要求,规范普定站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能够及时向各类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数据,对共享科学数据实行分级。
第十九条 按照不同类别的用户和不同的共享方式,普定站科学数据划分为四级,对应共享方式按以下四级制定。
一级数据(CERN数据):面向公众用户,遵循CERN数据共享原则,用户可申请批准后查询、浏览、下载、但不得转发。
二级数据(基础辅助数据):面向普定站内在研人员和国内、外与普定站具有实质性合作关系的科研人员,经数据管理员申请审核后,进行共享使用。申请时需注 明用途、范围,发表文章需标注数据或图件来源和致谢。
三级数据(长期发展数据):该数据主要为支持普定站长期科学目标积累所的基础数据,绝大部分数据均未发表,经费来源也基本为普定站自主投资建设。该类数据原则上不对外共享,但对于开展实质性合作的科研人员,在有明确合作目标、研究方案的前提下,经站长和学术带头人审核批准后,用于合作文章发表、项目申请时,可进行共享。但不得越权使用数据,否则按数据共享奖惩办法执行。
四级数据(专题数据):专题数据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对外共享,项目实施结束后,经站长和项目负责人协商后,签署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所汇交专题数据实施后共享开始时间和共享范围。汇交数据级别定级为二级以上级别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从事共享普定站科学数据产出和共享服务的下列工作人员,由普定站视不同情况通报表扬、加大工作支持力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共享科学数据的产出者和共享服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包括未发表文章更正、发表文章撤稿、终止合作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起诉、依法处置,以保障在站研究人员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